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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 2021年06月07日 23:3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规范职业行为、守住师德底线,强化师德监督考评,打造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服务“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短期或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等规定,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有关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下列师德禁止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及各类社交媒体、互联网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等错误言论。

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楷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3.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声誉。

4.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组织,组织参与“黄赌毒”或传销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思想,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和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6.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讲授或宣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2.在课堂教学、科研活动中及其他场合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

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多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6.体罚学生或以歧视、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学术鉴定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2.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实验数据等。

3.成果发表时不当署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科研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本人或纵容家属或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存在连续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行为。

5.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其他侵占学生、学校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

其他有损高校教师师德师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网络舆情危机的言行。

第三章 调查、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和协调联络。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应联合其他单位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小组成员一般不低于3人,主要由教师所在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师德行为涉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参与调查;涉及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参与调查;涉及人才培养工作的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或研究生院参与调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参与调查;涉及其他方面的另行确定参与调查部门。若其他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行为当事人确认、调查结论等),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人签字并经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取证须遵循保密原则,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取证情况,提交学校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形成认定和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本人拒不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五)受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收到申诉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是否复核决定。决定复核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受处理教师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有关师德的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实行“一票否决”,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涉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的,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严肃对待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故意隐瞒不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疏于管理,以致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受处理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定期了解其思想状况,保障其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师德师风情况定期自查、总结、报备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师德师风自查和总结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党发〔2019〕42号文附件3)同时废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